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17-03-01 11:43
專利權申請合同的責任人為讓與人和受讓人,在履行合同的期限內,任何一方出現違反專利權申請合同行為,都應承擔相應責任。那么,違反專利權申請合同應承擔哪些責任呢?
(一)讓與人的違約責任
專利權申請合同讓與人違反合同,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未按照合同約定申請技術的,除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2、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的,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3、不履行合同,遲延辦理專利權的移交手續,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4、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讓與人承擔責任。
5、專利權申請合同成立后,該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讓與人應當返還價款,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受讓人的違約責任
專利權申請合同的受讓人違反合同,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必須停止實施專利,交還技術資料,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2、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讓與人同意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3、不履行合同,遲延支付價款,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專利權申請合同何時生效?
就專利權的申請,原專利法第10條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條第四款規定:“申請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這就首先要求了申請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如果沒有訂立合同或者采用口頭或其他非書面形式的合同,則申請無效。
其次,該條還要求申請合同應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否則申請也是無效的。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專利權是由國家的專利行政部門經過審查而批準的,其授予經過了登記和公告。
同時,專利權的法律狀態不僅涉及申請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影響到公眾的利益,其變動應當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公眾。實踐中,一些人認為只要雙方簽訂了申請合同,受讓方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專利權,而到專利局登記只不過是一種備案,可有可無,這種觀點是十分錯誤的,會引發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沖突,也會給當事人(尤其是受讓方)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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