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17-03-04 12:02
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規定,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直接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其發明創造的一種許可方式,又稱非自愿許可。那么,專利的強制許可有哪些類型呢?下面詳細介紹。
1).在法定期間內未制造或者未使用其專利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 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專利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這一條可以理解為專利主管部門實施 強制許可的正常條件。具體來講,實施強制許可應當具備:一是申請人具備實施該專利所必需的條件;二是申請人必須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三是只有當申請 人在合理長的時間內,仍不能獲得這種許可時,才能實施強制許可。
2).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的強制許可,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益的目的,專利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 型專利的強制許可。”這一條可以理解為非正常情況下實施強制阻抗的條件。專利權雖然是一種獨占權,但是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都應當服從于國家和民眾的利 益,因此,在國家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下,為了國家、民族、人民大眾的利益,授予專利局作出強制許可的決定是符合立法意圖的。
3).專利依存關系的強制許可。是指根據專利之間的相互依存關系而采取的一種有利于科學技術發展的強制許可措施。專利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 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就根據后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 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該條還規定:“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后一發 明或者實用新型強制許可。”可見,這種強制許可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兩項發明創造或者實用新型必須互相依存、或者后者比前者先進,或者前者影響后者的實 施;二是要求實施強制許可的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然后由專利局作出強制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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