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23-09-10 14:52
在專利申請環節中其復審也是相關程序之一,一般是因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那么也是有人問了,專利復審決定的類型有哪幾種呢?
一般是包括有三種,即1)復審請求不成立,維持駁回決定;2)審請求成立,撤銷駁回決定;3)利申請文件經復審請求人修改,克服了駁回決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基礎上撤銷駁回決定。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合議審查過程中,通常僅針對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理由和證據開展審查,不負責對專利申請全方位審查的義務。但為了能提升授權專利的品質、避免不合理性地延長審批程序,專利復審委員會還可以依職權對駁回決定未談及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開展審查。即在審查程序中,復審請求人可以對申請文件開展修改,但是所作修改應滿足相關專利法規定的要求(具體可了解:專利法第33條和實施細則第61條第1款)。
另外,復審請求必須是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駁回決定而提出的,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其他決定而提出的復審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受理。這里可以了解一下發明專利復審程序及注意事項。以上就是對專利復審決定的類型有哪幾種這一問題的相關回答了,對此如果還有其它疑問的,可隨時詢問本站學術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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