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17-04-08 14:59
專利實施許可僅申請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利,申請方仍擁有專利的所有權,受讓方只獲得了專利技術實施的權利,并沒擁有專利所有權。那么,專利實施許可有什么注意事項呢?下文詳細為您介紹。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無論其專利實施權是如何取得的,都必須承擔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并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的法定義務。
(一)所謂許可,一般是指一種可撤銷的、允許某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承諾。許可一般應由權利人給予,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由政府給予,這取決于法律的規定。
(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無論其實施許可來自于專利權人的自愿許可還是由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的強制許可或國務院批準的指定許可,都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嚴格地說,許可特別是法定許可所解決的僅僅是被許可人實施他人專利的合法性問題,而并不完全解決許可關系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所有問題、特別是權利義務關系問題。
專利實施許可決定費用的因素:
1、根據專利權人研究發明時所花費用及發明過程的難易度來決定。
2、根據被許可人得到專利技術后所能得到的利益大小來決定。
3、根據許可類型和期限,一般獨占許可費用最高,而交叉許可也就是相互許可,需要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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