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17-04-19 15:03
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原則更加注重發明創造的實用性,實用性的判斷較之新穎性、創造性容易,因為實用性的判斷標準相對確定,而不帶有隨意性,審查員的自由裁量余地較小。那么,判斷專利實用性有哪些原則呢?下文詳細介紹。
判斷實用性的原則:
1、以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所公開的整體技術內容為依據,而不僅僅局限于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內容;實用性與所申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怎樣創造出來的或者是否已經實施無關。
2、能夠被制造或者使用(可能性)。
專利權實用性的判斷標準:
第一,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創造應當能夠制造或使用,即具備可實施性。一項發明創造要付諸實施,必須具有翔實的具體方案。僅有一個構思,而沒有具體實施方案的發明創造被稱作未完成發明。未完成發明是不具備可實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備實用性。
第二,具備實用性的發明創造必須能夠帶來積極的效果,即具備有益性。這里的有益性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對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對物質和精神文明建設所能夠產生的積極效果。通常,這種積極效果可以表現為提高產品質量。改善工作和生產環境、節約能源、減少環境污染、降低生產成本等等。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益性與上節創造性中所述的技術進步分別有其不同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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