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17-04-19 18:16
專利臨時保護期是什么?我國專利法中規定的臨時保護期,是指授權文本公開后到專利被授權前這一段的臨時保護期。我們知道,授權文本是專利權利保護的依據,而臨時保護期內公開給社會的是它的公開文本,也就是說社會是從公開文本中獲知相關專利技術。
在法院追訴使用費的時候,依據哪個文本確定是否侵權呢?以往專利局一些權威人士發表的觀點認為,應該是“就小不就大”,即依據保護范圍最小的公開文本。但是有的時候授權文本可能大于這個公開文本。有專家認為臨時保護是專利的特殊現象,因為在專利申請公開之后到授權之前,申請人是否能夠獲得授權是不確定的。在這個不穩定的區間內,公開的效力一是保持申請在先,二是臨時保護申請人的技術方案,前提是最終要獲得授權。
專利申請人如何得到臨時保護?
專利法第13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由此看來,申請人要想得到臨時保護,必須以專利局公布其專利申請為先決條件。因此,申請人在專利局確定申請日后,但還沒有公布其專利申請前,若自行公布發明內容或者將發明的內容告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是不能得到臨時保護的。但是,這種情況并不影響申請人取得專利權。如果申請人想盡快公開其專利申請,可以依照專利法第34條的規定,向專利局請求提前公布其申請,若專利局予以提前公布后,申請人就可得到臨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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