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17-08-21 14:55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以下內容是對實施專利強制許可時需遵循的程序介紹,希望可以給需要的朋友帶來幫助。
1、申請人必須向中國專利局提出請求,申請專利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一份《強制許可請求書》,在請求書中要附具本法所規定的證明文 件和申請人具備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條件的說明材料。還應當根據專利法第五十四的規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2、專利局對申請人請求進行審查。專利局收到申請人的請求書和有關證明后,應當審查請求書及相關證明是否屬實,并且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在指定的時間內陳述自己的意見。
3、專利局作出相應的決定。專利局在聽取了申請和專利權人雙方的意見后,對于專利權人不實施或者不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有正當理由,應當作出不準申請人強制實施的決定;反之,專利局應當作出允許申請人強制實施此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決定。
4、對“強制許可的決定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無權允許他人實施。這就是說,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所有仍歸專利權人所有,該專利權人自己仍有實 施其專利,并且也有權許可其他人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專利局裁決。專利 權人對專利局關于實施許可的決定或者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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