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18-12-14 13:50
專利申請過程中,并非所有的專利權利人都是一個人,當有多個人時,可以分為第一權利人、第二權利人等等。那么,專利第一權利人與第二權利人的區別是什么呢?
專利權人的第一權利人與第二權利人等是對外表現是沒有區別的,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權利人需按照合同約定的份額承擔相應的權利與義務的。若無約定,認定為共有。而第一專利權人一般是是指定的專利局文件收取人,并沒有其他特殊權利。比如在辦理專利申請過程中,申請文件上沒有寫明聯系人的,專利局會以第一權利人作為聯系人,如果第一權利人是外國人的,需按外國人遞交的申請處理。
若是一定要說一點專利第一權利人與第二權利人的區別,那就是沒有委托專利機構辦理的,在專利中間程序中,關于補正、答復審查意見(通常所說的一通、二通)等不涉及實質權利的,這類文件只需第一權利人簽名即可。而涉及到提委托專利機構,復審、撤回等涉及實質權利的,這類文件需專利第一權利人與第二權利人共同簽名才可。
專利申請的目的是獲得專利授權。專利授權后國家專利局會頒發專利證書。由于國家知識產權局只發一本專利證書。如果共同專利權人需要一本專利證書的,需在專利授權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權人證明,才可獲得一本專利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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