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學術著作 發表時間:2017-04-22
著作權受保護對象有(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筑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那么,著作權保護期限是如何劃分的呢?下文詳細介紹。
一、無限期限
適用于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二、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試用于自然人的發表權和財產權。多作者按最后一位作者死亡時間算。
三、首次發表后50年
適用于: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
著作權(署名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取得著作權的實質條件:
一種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一定的文學藝術形式,這種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還是其中的局部,也不問該作品是否已經采取了一定物質形式被固定下來,都可以依法被認為是受保護的作品。
一種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一般條件,即表現為某種文學藝術形式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被固定下來,才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按照這種標準,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興創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權法保護之外。《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對未以物質載體方式固定下來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權法保護,由各國自行決定。我國著作權法采用第一種標準。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因此,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法律以文學藝術作品的產生作為取得著作權的惟一的法律事實。
本文由蘭竹文化網首發,一個專業的出書服務平臺。
上一篇:自費出版怎樣獲得出版書號 下一篇:開數與開本的基本概念
相關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