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論文發表技巧 發表時間:2023-11-27
發明專利的臨時保護期是多久?臨時保護期間為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至授權前這段時間。不過,專利權人請求“臨時保護”的時間起點,也只能是從專利授權公告之日起。因此,要求支付適當費用的“請求權”訴訟時效三年,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所謂專利權的臨時保護期就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并即行公布后,到專利被授權前這一段的臨時保護期。我國《專利法》第13條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但由于專利申請可能在后來的實質審查中被駁回,所以,又不能與已授權的專利一樣保護。
臨時保護期可以說是發明專利申請的特有現象,只有發明專利申請才涉及到臨時保護的問題。專利臨時保護的特點,具體如下:
1、它有嚴格的時間性,即從發明專利申請公布起,到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為止。
2、在此期間如果申請人發現有人未經其許可生產其申請專利的產品、使用其申請專利的方法,可以提出警告并要求其支付適當的使用費,但不能禁止其實施行為,也不能以其專利申請受到侵犯為由提起訴訟。
3、臨時保護期內使用者使用該發明創造的行為是否可以視為是一種侵權行為,是索取適當使用費用的依據。
但需要注意的是,專利臨時保護是為了克服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授權公告日之間法律保護上的空白而制定的特殊制度,該制度保護的對象不是專利權人的權利,而是非專利權人即發明專利申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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