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發明專利 發表時間:2017-03-02 14:50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專利申請人或者其他權利人作為讓與人,許可受讓人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人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那么,什么是專利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呢?下面將詳細介紹。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地域范圍、期限或方式內享有使用申請方的專利技術以制造銷售產品的權利。申請方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但是,申請方保留自己在該范圍內實施該項專利的權利。所以,排他實施許可合同是申請方和受讓方分享專利實施權的協議。當事人訂立的排他實施許可合同,也不影響國家根據專利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指定許可權。
專利實施許可種類有:普通實施、獨家實施、獨占實施、相互交換實施、分實施。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主要包含條款: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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