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發(fā)明專利 發(fā)表時間:2017-03-03 14:26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fā)明專利申請后,經(jīng)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那么,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告內(nèi)容有什么呢?下面詳細為您介紹。
(一)專利申請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及其簡要說明; (三)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四)保密專利的解密; (五)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和視為撤回; (六)專利權的授予;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 (九)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十)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十一)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三)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恢復; (十四)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五)對地址不明的當事人的通知; (十六)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七)其他有關事項。
發(fā)明專利申請?zhí)崆肮_有何壞處?
一是提前公開雖可早日獲得臨時性保護,但在獲得專利權之前,不能獲得充分的、有效的法律保護。即專利權人請求處理或訴訟的標的是支付適當?shù)馁M用,而不是侵權之訴,因為在授權之前的實施行為不屬于侵權行為。
二是專利申請技術一旦公開,就成為現(xiàn)有技術,申請人喪失了主動撤回專利申請的機會。
三是提前公開使競爭對手了解專利申請技術的時間提前,更早地在此基礎上進行創(chuàng)新,不利于專利申請人的競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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